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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百二十四章 别籍异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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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     孔颖达手上有一套官方出版的《明德律》草案说明稿,对各条文的立法(修订)原因作出解释和举例,对于为何立法允许“父祖在,别籍异财”有解释,理由有三:

    其一,各地多有案例出现:同居共财之家有不肖子孙挥霍家财,等双亲去世后分家时,又要求兄弟均分遗产,占尽便宜,老实人吃亏。

    其二,若官府规定“父祖在,子孙别籍异财”不合法,那么会产生漏洞,让小人有机可乘。

    即同居共财之家有奸滑子孙巧言令色鼓动父祖分产,挥霍一空后,等双亲故去,便可搬出“别籍异财乃非法行为”的说辞耍赖。

    以此来证明先前的分产违法,家产需要重新分配,进而侵占兄弟财产。

    其三,若不明确大家庭中的个人财产(私产)归属,若立法禁止“父祖在,子孙别籍异财”,一旦某个同居共财之家的成员从事工商业,创办商社、工场,入股公司,其名下产业、股份,是否可视为大家庭的共有财产?

    这样公平么?

    自己独自在外闯荡、创业,创下来的产业让父祖沾光倒也在理,然而兄弟、侄儿们也能人人有份,这叫公平?

    还有,若那人欠下债务,是否可视作大家庭的共同债务?

    禁止“父祖在,子孙别籍异财”,理论上是为了确保家庭的孝悌,然而,当工商业大兴已成趋势之后,反倒会有让父祖被不肖子孙拖累、无故欠下巨额债务的风险产生。

    这种家庭债,很难扯得清,那么,难道就可以“有财是大家庭的,有债是你一个人的”?

    基于现实,《民律》不但不禁止“父祖在,子孙别籍异财”,还要求家庭积极分家、明确个人财产所有权,以此规避各种债务风险。

    这让许多有识之士难以接受,孔颖达自己的立场也倾向于反对。

    在他看来,同居共财好处多多,三代同堂、四代同堂的大家庭,才能有效确保孝、悌,这才是人伦纲常。

    而朝廷现在推动分家,宛若战国时秦国商鞅变法时推行的“异子之科”: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,倍其赋。强制百姓分家析产。

    秦国统一天下,虽二世而亡,但汉承秦制,此法亦为汉初天下通行。

    后来,汉武帝“罢黜百家、独尊儒术”,儒家开始介入立法,渐渐将儒家观点融入到律法之中,到了曹魏时,除异子之科,使父子无异财。

    于是,同居共财成为主流,三代同堂、四代同堂的大家庭越来越多,大家族聚族而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。

    孔颖达不认为这样的状况有何不对,大家族的存在,让族人们有了庇护之地,宗亲之间相互帮助,一起走过风风雨雨,延续祖宗香火。

    他认为,允许“父祖在,子孙别籍异财”,是对儒家伦理学说的挑战,哪怕事实确实需要,有识之士们也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完全退让。

    均其贫富,养其孝悌,这才是儒家主张的家庭伦理,朝廷强制析户,不利于家庭中老人的赡养,不利于“孝”。

    还有,“别籍异财”的小家庭各营其私,易使兄弟之间亲情冷淡,互不救济,不利于“悌”。

    孔颖达所看报纸上的文章,作者就重点阐述了这两个观点,他对作者的观点是心有戚戚焉。

    而且,孔颖达认为,《民律》中的这几个条款,并不只是单纯的“异子之科”与“同居共财”的对立,其立法动机有些“不良”。

    因为他大概能猜出天子想干什么,然而这是阳谋,谁也没法说什么。

    现在看起来,是为了应对工商业大发展而做出的调整,然而,当这种条款获得通过,意味着接下来就是得寸进尺。

    孔颖达觉得这样的口子不能开,开了,将来恐怕会有“千里之堤毁于蚁穴”之祸。

    但是,面对这种阳谋,面对现实的立法需求,反对者们也只能想办法“摆事实、讲道理”。

    他认为,实在不行,都得想个妥协的办法,好歹不要输得那么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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